诚信和谐社会呼唤“家庭法”
2007-09-12 17:12:55.0

诚信和谐社会呼唤“家庭法”

取消“婚姻法”时代进步啦

 启东市人口计生委  曹介洪 

 

五、构建“家庭法”或完善“婚姻家庭法”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

中国社会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准则呈现出多元价值取向,并在多重社会力量的作用下,有序统一的婚姻家庭亲属模式受到冲击,婚姻家庭关系处于外控力弱化、内聚力松软、抗震力减低的“失范”状态,再加上现行《婚姻法》本身存在内容上的遗缺,已经无法调整好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一现实,必须完善婚姻家庭立法,为社会树立统一的规范模式,提供明确的价值选择标准。
   
婚姻与家庭是一种社会制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稳固、和谐、诚信,会影响到社会制度的稳固、和谐、诚信。“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
墨子·兼爱上》),离婚,乃“交相恶”之果。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亲属关系之间都没有爱心,如何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因此,从婚姻家庭制度入手,构建“家庭法”或者“婚姻家庭法” 是中国社会变革和法制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

构建“家庭法”或完善“婚姻家庭法”,需要站在时代的前沿,用前瞻的目光,突破和超越现行法的内容框架与技术惰性,本着如下指导思想和原则,以求专家同仁的呼应和指正。

(一)指导思想

夫妻在家庭中应遵循“夫妇节而天地和”(《墨子·辞过》)。“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墨子·法仪》)。“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和“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及“孝乎惟孝,友于兄弟”(《尚书》)的先哲思想和奉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良好的传统美德。

(二)遵循原则

1、尊重民间“三成”习俗原则

我国民间,有“成人”、“成婚”、“成家”的三成习惯叫法。成婚成家后才被称作夫妻,“夫”,旧时称成年男子为夫;“妻”,成年男子的配偶为妻,古称夫妻。尊重民间习惯自然法则,体现以人为本的民生理念。     

成人,现行法律规定18周岁的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成婚,古代成婚就是结婚,男大当家,女大当婚的时候。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在成婚的年龄上是有不同认识的,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以结婚,即到了成婚的法律年龄。虽然有不少青年晚婚晚育,但到了成婚的时候,一直不成婚,其父母、亲友、左邻右舍就会存在“这个人怎么回事的”一些下意识的看法,这就是习俗。

成家,成婚生育子女后,就是一个完整的家,从此,这个家的成员的一切礼仪交往,代表着全家,代表着这个家庭,对外行使家庭权。一旦这个家庭中某一成年人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时,人们会作出对这个家庭的不良评价。

2、尊重民间“结婚仪式”习俗原则

法律规定,结婚要进行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登记成为法定的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对婚姻管理和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也有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放宽了登记要求,只要结婚当事人承诺,提交身份证件,就可立马领取结婚证。有报道北京市在婚姻登记时发生了十多起重婚行为,这就是婚姻登记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

“婚礼”,这种在我国沿袭了千年的习俗,至今还在流行着,不管你是否登记,青年男女结时,都要选择一个良辰美景,喜庆酒宴。届时,双方父母、长辈晚辈、亲朋好友,随带贺礼,准时赴宴,凡祝贺的人们都有一个共同心愿,祝新郎新娘恩恩爱爱,白头到老。有的将婚宴的喜庆场景拍摄记录下来,刻录成光碟留作记念。近年来,许多城市还出现了专职婚庆服务机构,有专门的婚礼司仪主持结婚仪式,有的还要求新郎新娘讲述相互认识的经过并对今后生活宣誓。这种仪式婚姻更加使新郎新娘感受到婚姻的神圣,比结婚登记形式更有意义,更能体现出“自由心证”的作用,谁也不能在众目睽睽之下,违背自已的良心去欺骗双方父母、长辈晚辈、亲朋好友,也能避免婚姻登记中的骗取结婚证的行为。只要我们认真研究,加以法律规范,仪式婚姻将发挥出登记婚姻无法比拟的稳定、和谐、诚信的社会作用。

对以上分析后,我们不妨设计出这样一种婚姻制度:对符合结婚规定条件的,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选择结婚登记或者仪式婚书形式。仪式婚书由国家统一规定,必须有结婚仪式并在仪式上发誓背书的一种婚姻契约,这种背书由结婚当事人双方签名、双方父母签名和主持婚礼的长辈或司仪签名,背面有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签名,婚书上有婚姻誓词和贺词。结婚的男女一旦有违法律禁止结婚条件的,将在家庭成员及亲属关系中失去诚信。

3、婚姻自由保护和家庭特别保护原则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家庭是婚姻缔结的必然结果。有家庭必有婚姻在先。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和亲属关系。婚姻自由是现行《婚姻法》赋予人们的一项人身权利,婚姻是放飞的风筝。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港湾、生活的依托,是荡起双桨的船,船上载有子女、父母。因此,家庭责任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履行责任义务的行为,法律应明确禁止。

婚姻自由,是公民追求爱情幸福的一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项人身权利,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幸福观。婚姻能力,是公民在婚姻生活中能否负责任地满足家人需要和驾驭婚姻幸福的能力。有婚姻权利并不等于有婚姻能力。

家庭责任,现行《婚姻法》提出了妇女、儿童和老人享受特殊保护的合法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扶养的义务;各种亲属间的扶养权利与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等保护规定,事实上是家庭和社会责任的保护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如何处理,法律在配置假定、处理、制裁三个立法构成要素方面,显得十分松散零碎。

因此,本着对妇女、儿童和老人享受特殊保护的合法权利的充分的法制保障,法律对个人的部分权利的牺牲,是合乎逻辑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实质上是同居未生育子女的自由原则”。

为此,我们不妨设计出一种婚姻自由和家庭特别保护的法律制度:以是否生育了子女为法律界限。对未生育子女的,取婚姻自由原则,结婚离婚自由;对已生育了子女的,取家庭责任和履行义务原则,不得随随便便提出离婚,应予“孩子长大了,人也该分了”的法律规定。这里,从表面上看,似乎对婚姻不幸福的夫妻捆绑在一起,其实不然,因由前面所述的未生育子女前婚姻自由原则的保护,公民在未生育子女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对方的权利,一旦约定选择生育,就要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抚养孩子的成长,这是符合要约和承诺的合同要求,也是当前经济社会生活的国际惯例,更能体现了诚信诺言的高尚性。现代生物技术和人口计划生育法律的规定,公民的生育现象并非随意行为,是可以控制和选择的。因此,对这一制度的设计,并没有限制公民的权利,更是体现了婚姻家庭中的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没有秩序的自由将处于一个混沌、无政府状态,世界上从来就不存在哪一种没有秩序的自由。也更能进一步体现出家庭秩序的规范和婚姻自由的保障法则,这也不正是建设法制社会所要求的“秩序、自由、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最伟大的体现。

总上所述,“家庭法”是一个更优越于“婚姻法”的比较完整意义秩序法,本文尽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人们会有一个更高境界、更完整、更完美的家庭观念的理解和认识,迎来一个美好的法律制度。

20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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