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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2 17:12:55
曹介洪周岁的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周岁,女满周岁,可以结婚,即到了成婚的法律年龄。虽然有不少青年晚婚晚育,但到了成婚的时候,一直不成婚,其父母、亲友、左邻右舍就会存在“这个人怎么回事的”一些下意识的看法,这就是习俗。月

2007-09-12 17:11:34
曹介洪条至第条共条规定,每条首开“父母”二字的“家庭保护”成为虚设。《婚姻法》从第条至第条,共条,占该法总篇以上对家庭和社会双重责任的规定,因离婚而荡然无存。。离婚的理由主要是性格不合,感到不幸福;在若干事务处理上不能达成共识,家属之间矛盾多;夫妻不忠和性能力不足现象等。除性能力不足这一客观现象不易克服外,其他理由则都是善意的谎言,都能在家庭生活中可以克服了的。夫妻之间不可能没有冲突,吵架是在所难免的,但有冲突并不代表婚姻不美满。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现状却在传统与现实的矛盾中不断变迁。离婚虽然受到来自孩子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但是没有宗教和道德方面的制约。新的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当事人当天就可以拿到离婚证。随着社会容忍度的提高和办理手续的方便,离婚率还会继续增长。

2007-09-12 17:10:26
曹介洪条、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对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客观隐性现象的解决,外控力明显不足,叙述上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这里,夫妻关系的确立,采取的是法定登记主义。对事实婚姻则采取补办登记的办法来解决。如果当事人一直不补办,法律是否要否定其夫妻关系,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生活实际的。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是一条脱离社会实际的规定,有无此规定,都不影响社会生活习惯。男女双方能否相互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主要取决于双方约定和双方其他家庭成员的接纳态度,我们的父辈和祖辈有多少进行结婚登记的,家庭成员是由血缘和姻亲关系组成的,古今中外,以“血、礼、德、俗”来调整和规范的,是一种自然法则,与结婚是否登记没有必然联系。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假如一直不去履行登记结婚手续,他们的“家庭成员”关系在法律上是否给予否定呢,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2007-09-12 17:08:48
曹介洪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到的婚姻制度”。这说明,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条至第条,共计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是为结婚自由和婚姻质量(非情感质量)作保障的。条至第条,共计条,规定了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是为离婚自由和婚姻质量(情感质量——第条第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了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作保障的。离婚这章节还有不少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特殊情形的保护性条款。条至第条,共计条,体现了对保护家庭关系的保护。

2007-09-12 17:02:32
曹介洪 年、年两次修订后施行的,分个章节,共计)我国古代,“婚姻”一词有多种含义:“婚姻者何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行故曰姻”(《白虎通》)。“妇党称婚,婿党称姻”《礼记·昏义》。“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尔雅·释亲》)。“男女结婚后,男曰婚,女曰姻”(《礼记·经解》)。)现代社会,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结合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单偶制或专偶制,旨在和单一配偶结婚,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它是社会生产发展的结果,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对子女的教育,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是近代文明社会普遍采用的婚姻制度。)婚姻必须符合当时的社会制度要求并被该社会制度所确认。人类之所以有婚姻,是因为人类两性关系与其他动物不同并受到社会的调整,反映了一定社会的要求,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婚姻都不是人们任意的行为,只有符合一定的社会规范,在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和约束下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婚姻,夫妻关系才能受到相应的保护。)婚姻是随着社会生产和经济的必展而变化的,由等级婚姻向自由、平等婚姻逐步过渡。)家庭,词典解释为一种婚姻和血缘关系为自然基础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一般包括父母、夫妻、子女等亲属。)我国古代,家庭通常简称为家,取一家之内,成家之意。“人所称家,是家仅有居住之意”(《易·家人》)。“有夫有妇,然后有家”(《周礼》)。)现代社会,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家庭有了广义的认识,同一民族称一家,把祖国比作大家庭。)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收养)所产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具有生育、供养、教育、生产、消费、社交、生理需要、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职能。家庭作为一个能动的要素,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其生产职能已经或正在归于社会,而人类的生活职能,从古至今仍然由家庭这个社会结构来承担。)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应当至少由两个人组成,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不是人们的随意组合,它必须是以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关系为前提而组成的,生活在同一家庭的成员,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血缘出于家庭,同时又使家庭得以扩大和延续;家庭是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又是血缘关系绵延不绝的生息场所。法律拟制是形成家庭的特殊例外形式。)家庭是以满足共同生活和相互照顾帮助为主要目的亲属团体。它
2007-06-03 18:43:04
取消婚姻法,使婚姻更加自由,制定家庭关系法,使家庭更加稳定,实现婚姻中的男女平等\自由\博爱,实现家庭关系的家庭\社会\民族的三大责任.

2007-05-30 11:31:09
取消《婚姻法》,制定《家庭关系法》

2007-05-30 07:57:26
发博客,交博友,从现在开始你的博客生涯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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